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

(二)申报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四)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1月10日前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申报。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10日。每年1月25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0日。每年2月15日前,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4)县(市、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3月1日前,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和汇审。

    每年3月20日前,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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