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项目名称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补助对象

 在境内长期居住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18年标准4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发放标准

 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62元,依照上级文件规定,及时变更。

四、申报流程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单位(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当月中旬,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在当月下旬拟批准给予低保,并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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