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林业贷款贴息申报指南

河南省2017年中央财政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贴息时段

2017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进行贴息。申报时段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把握:

(一)余额项目系已在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网络管理系统备案的林业贴息贷款余额(已到期、已归还、未备案的贷款余额不得申报),具体是:原2015年度余额,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已进行贴息并仍在存续期间的余额。

(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落实林业贴息贷款,原则上应与省林业厅下达的2016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豫林计[2016]65号)中所列项目一致;调整的项目要一并上报申请调整的正式文件,调整项目要符合现行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支持方向,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2016年各地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可登陆“河南林业信息网公告公示”栏查看。

(三)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或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在贴息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按月进行贴息。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林业贷款按照年贴息率3%进行贴息。

 二、申报责任

    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级财政局、林业局对本地区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凡被审计、专项检查等发现存在虚报、冒顶、骗取贴息补贴行为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贴息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及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金融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未如实出具相关申报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报送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查处。

 三、申报要求

(一)所有贷款项目、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数据必须同时录入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11.167.243.145/jjz

(二)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

(三)各单位在申请中央财政贴息时须完整报送以下材料:

1.各地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情况(包含在中央财政林业补贴申请文件中)和《2017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1)和《2017年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2),表中所列项目均须完整填写项目单位类别、项目用途及规模、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号、贷款期限、应贴息年限、实际贷款额、贷款落实时间、申请贴息额等内容。同一项目单位多笔借款需分别按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逐一填列,有关日期和贴息期限以银行借据载明时间为准。

2.所有申报贷款项目单位均需提供至2016年12月31日后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提供银行征信报告的项目不予申报。

3.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据复印件、《银行相关资料审核证明表》(附件4-3),以上均需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确认。

4.贷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填列《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表》(附件4-4)。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其中造林类项目必须说明已完成造林面积、地点,尚未完成的造林计划面积和地点安排等;表中“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原件审核”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审核”两项内容需注明审核人所在单位和职务并由审核人签名。

5.《2017年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承诺书》(附件4-5),由贷款项目单位填写。

6. 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林业贷款申报材料包括:小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结息单或其他必要的证明。

7.林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需一并报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8. 各贷款项目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应与原上报的项目可研报告或标准文本内容保持一致,如有变化,必须上报项目建设内容变化说明(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和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章)。

9.上述材料统一按A4纸上报,一式五份,编制贷款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按顺序排列。请各项目单位于2月27日前上报,过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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