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项目名称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六)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七)七至十级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补助标准参照同级别残疾军人执行。

三、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80%,全年最高报销限额200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70%,全年最高报销限额15000元。七至十级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申报流程

由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相关住院材料、县新农合报销单据到县民政局优抚股申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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