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濮政〔2018〕12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1566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和租赁市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二、保障条件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常住居民户口,或非本地常住居民户口但为本地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 

2.申请家庭在市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市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90元(含)以下; 

3.申请家庭在市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三、保障标准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实物配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保障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地段同时期普通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实行相应的保障面积标准: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三人、三代四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两代四人及五人以上的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等,在计发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补贴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16平方米计核。 

1.货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7.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5.25//平方米。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以内部分1//平方米,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同地段同时期普通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地下室租金暂定1//平方米。 

四、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调整机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由审核管理单位按照濮阳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的濮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执行,政府不再每年调整发布。 

各小区公租房具体租金价格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价格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事宜,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2018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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