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电商扶贫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脱贫对象增加收入,根据《河南省产业脱贫实施方案》、《濮阳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产业脱贫实施方案〉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商扶贫工作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贫困地区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提升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贫困人员脱贫。到2019年底,全市农村电商龙头企业达到5家,建成综合性扶贫特色产品体验馆4个,建成县级电商扶贫公共服务中心6个,县、乡(镇)、村电商扶贫网络基本完备,全市63个贫困乡(镇)电子商务覆盖率达到100%,457个贫困村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三条 设立全市电商扶贫专项资金。2016至2019年,市财政每年安排电商扶贫专项资金1000万元,濮阳县、范县、台前县各安排600万元,清丰县、南乐县、开发区各安排500万元,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扶贫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市、县、乡(镇)、村电商扶贫示范点建设,电商龙头企业在贫因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分别建设电商扶贫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按其投资额(指互联网络及电子设备投资)的30%予以补贴;建设综合性扶贫特色产品体验馆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县域示范点由所在县予以奖补。
第五条 支持贫困地区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快递物流企业在贫困村、贫因乡(镇)政府驻地建设运营网点,且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补。有扶贫任务的县(区)建成一个综合性区域集配物流中心,达到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化建设。贫困地区每培育一个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商品,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培育为省级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培育为国家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支持电商企业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电商企业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贫困人员年收入1.8万元以上、且合同签订3年以上的,市、县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业5000元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支持贫困户开办网店。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立网店的,免费进行专业培训,颁发“精准扶贫电商服务点”牌子,并对其网上交易物流快递费用给予适当奖补。
第九条 支持贫困地区电商企业享受金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办电商企业的,可享受10万元以下、为期3年以内的信用扶贫贷款,执行方法按《濮阳市金融扶贫贷款指导意见(试行)》实施,并享受市扶贫贷款有关贴息政策。
第十条 支持贫困区域与智慧扶贫系统对接。鼓励有扶贫任务的县(区)及电商企业与智慧扶贫信息系统对接,建立农村电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扶贫成效等信息共享,不断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渠道。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市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逐级把关后,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县(区)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审计、扶贫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市商务局接到审核申请后,会同市财政、扶贫,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对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市级示范点,县级财政资金投入县级示范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商务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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