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和《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精神,规范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我市有见习需求的离校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而在本地求职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政府给予见习补贴。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的是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对接;
(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公示,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五)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六条 为了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见习,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试用办法,对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一次性接纳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5名以上的,即可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单位按照第六章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见习补贴,履行见习单位义务。吸纳见习人员期满后,符合第五条规定见习单位应具备条件的,可申报见习单位。不提出申报的,不再享受见习有关政策。
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单位资产规模、经营范围、人员、生产经营或工作现状;
(二)《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受理与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按第六条要求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建立台账。
(三)审核。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确认,并授予就业见习单位牌匾。
第九条 就业见习单位一经确认,要通过网站、媒体、在人力资源市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 见习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三年内离校未就业,并在求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所学专业或职业规划方向与见习岗位匹配;
(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见习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可以通过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的就业见习网络平台系统进行申请;
(二)见习单位可通过人才市场与高校毕业生达成见习协议,由见习单位汇总后,携见习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提供在校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填写《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见习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见习人员毕业时间、见习意愿、就业失业状态、专业与岗位匹配等情况,审核后统一出具见习介绍材料,转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见习单位秘密,服从见习带教人员的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第五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要切实负责,指导帮助毕业生开展见习活动,具体任务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制度。
(二)每年1月份应将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见习环境,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四)委派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管理。
(五)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并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采集见习人员基本信息,及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校验,对其中未实名登记的,完善相关信息后视同直接登记。
(六)建立就业见习台账。见习单位应当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包括:见习人员基本信息、毕业院校信息、见习岗位及期限、见习考核意见等内容,定期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通过银行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政府所提供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与本单位所提供的生活补贴一并按月发放给见习人员,不得拖欠。
(八)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做好见习人员考勤、考核工作,按季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其他与就业见习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本人过失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后,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5)。
第十七条 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鼓励见习单位吸纳见习学员就业,对吸纳见习学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十九条 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情况,按季度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三)《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
(四)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有效证明(或银行提供的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
(五)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六)见习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提供在校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汇总、初审、审核、公示,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核发。其中,低于3个月见习期的,不拨付见习补贴。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督导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见习行为,提高就业见习效果,确保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确保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进展情况表》(附件8)
第二十六条 建立就业见习评比表彰制度。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可逐级推荐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濮政〔2014〕39号)规定给予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以引导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要对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与新申报单位一并进行重新申报、考核。对考核通过的单位,集中公示并授予“濮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牌匾,对没有通过考核的单位,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不再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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